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通告
清政文〔2017〕49号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长制工作及我县河道实际情况,在我县河道、库湾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河道、库湾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禁止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三)禁止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拦网,修建取水、引水、蓄水、排水、阻水、排污、排渣工程; 

  (五)禁止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六)禁止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禁止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八)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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