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九龙湖库区水上交通、网箱养殖、采砂作业和加强库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清政文〔2017〕81号

 

为改善九龙湖水域生态环境,建立良好的库区养殖生产管理和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库区水体质量和行洪航运安全以及进一步加强库区渔政管理,促进库区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九龙湖库区水上交通、网箱养殖、河道采砂和加强库区渔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库区水上交通

    (一)禁止向库区航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二)禁止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水生物、种植植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三)禁止在航道内架设网箱及其他渔业设施。

(四)对在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水生物、种植植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不按要求在航道内架设网箱及其他渔业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航运影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库区网箱养殖

(一)养殖网箱必须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并按照政府或渔业部门指定的位置整齐摆放。

(二)养殖网箱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现代生态旅游观光网箱标准,没有达到标准的限期改造到位。

(三)网箱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养殖面积。

(四)对不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和不按政府指定的位置整齐摆放的网箱,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库区河道采砂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禁止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

(三)采砂应当随采随运,禁止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库区渔政管理

(一)禁止炸鱼、毒鱼、电鱼和灯光诱捕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

(二)禁止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

(三)禁止不按《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捕捞作业方式进行捕捞。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渔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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