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发展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
清政文〔2011〕140号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含嵩溪、嵩口集镇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生产经营,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应当定期向县经贸局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并按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按批次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同时提供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第九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及嵩溪、嵩口集镇所在地的下列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1、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人防工程; 

    2、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 

    至2014年1月1日起,城区所有私人建房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城市规划区以外及其他集镇的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条  积极推广使用钢脚手架、钢模板,确保预拌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按规定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说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企业应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和施工。 

    第十二条  按规定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应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有关技术参数、运输规定、验收条款、货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技术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3、抗灾抢险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 

    4、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为依据。试块制作及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确定与调整,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混凝土构成材料的市场成本价格等因素,参照其他县市已推行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行科学测算并确定价格,每月在《三明造价信息》发布,作为工程预、结算定额单价和预拌混凝土销售指导价。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杜绝沿途撒落混凝土。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泥沙直接排入污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七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等级,并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其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县经贸局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扶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优先推荐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清流市场。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资质等级证书规定擅自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二)供应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三)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其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经贸、财政、审计、公安、统计、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使用量和使用率列入建设施工的管理范围,切实提高预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和使用率;制定预拌混凝土不同时期参考价格,协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验和生产价格监管 

  (二)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城监队伍对区建设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对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按《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 经贸局负责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基建技改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违反《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宣传教育、专业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支持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 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含流动罐自动装卸车、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县区交通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六)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 

  (七) 县统计部门负责将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袋装水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使用量单列统计。 

  (八) 县环保部门应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与治理施工现场污染相结合,列入环保检查考核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城建副县长任组长,以县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电、经贸、财政、审计、公安、统计、环保、质监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流县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局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及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凡新建、续建、扩建的单位工程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