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促进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水平,切实发挥奖励资金在我县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体经营异常标著、个人征信不良的不得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转移转化运用奖励
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其他专利权人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每件奖励1000元,同一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奖励
对新增的以发明专利权办理质押且专利质押备案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对新增的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办理质押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同一笔专利质押备案既包含发明专利又包含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依照发明专利质押备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同一主体办理多项专利质押的,每年仅奖励一次。
第六条 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二、三等奖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七条 专利权开放许可奖励
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每件奖励1000元,同一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 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奖励
对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同一项发明专利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国际发明专利奖励
第一专利权人向除中国外的G20成员以及新加坡等国外(地区)申请或直接向欧洲局申请并获得授权,且在申请奖励当年仍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剔除发明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的国家外,具体包括以下国家和地区: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土耳其、英国、美国、新加坡、丹麦、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
对新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
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新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不含续展、变更和转让等),每件商标奖励1000元。
同一商标不同类别仅奖励一次,同一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主体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的主体
清流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如下材料:
(一)《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备案证明、商标注册证、获奖材料、项目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预算计划,办理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31日,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以上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的,依本办法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 ﹝2020﹞52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获得的授权专利不再执行(清政办 ﹝2020﹞52号)奖励标准。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流县知识产权局)解释。
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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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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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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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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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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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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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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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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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项目 |
1、专利转移转化运用奖励 |
转让□ |
备案数量: 件 |
申请奖励金额: 元 (备注:每件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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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
备案数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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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入股□ |
备案数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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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质押登记奖励 |
专利类型: |
发明□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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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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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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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奖配套奖励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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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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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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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 |
金奖□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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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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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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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奖 |
特等奖□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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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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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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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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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利权开放许可奖励 |
备案数量: 件 |
申请奖励金额: 元。(备注:每件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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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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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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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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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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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奖励 |
专利数量: 件 |
申请奖励金额: 元。 (备注:每件奖励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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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发明专利奖励 |
专利数量: 件 |
申请奖励金额: 元 。(备注:每件奖励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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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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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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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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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 |
驰名商标□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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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
元(备注:每件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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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章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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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表一式一份,双面打印。2、申请人为法人的签章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签章栏签字摁手印。3、申请奖励项目在对应□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