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2025年第1号森林高火险禁火令的通知
清政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12月9日至今,我县已持续40多天以晴好、霜冻天气为主,无有效降水,空气湿度小,山脚田边植被干枯,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以上。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多晴冷天气,气温先升后降。26日气温明显下降,并可能出现小雨。在没有降雨前,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清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延长2025年第 1 号森林高火险禁火令,从2025 年 1 月 24日24时至1月26日24时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每日15:30分前向县森防办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情况。

  森林火警电话:5324119。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