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实力强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我县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对当年经县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老企业上规模视同当年注册新增),年终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对以骗取奖励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退出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二、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县商务、统计部门建立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对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指导,对认真配合做好统计资料工作的企业统计信息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鼓励乡镇扶持商贸企业发展
各乡(镇)要重视商贸企业发展,研究出台措施,对商贸流通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对商贸业发展较好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每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年度考评确认后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四、严格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
建立每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的限上商贸企业,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表彰奖励。
奖励审核认定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统计、市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