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18-00038 文号 清政文〔2018〕28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4-26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18-00038
文号 清政文〔2018〕28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4-26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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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实力强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我县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对当年经县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老企业上规模视同当年注册新增),年终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对以骗取奖励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退出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二、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县商务、统计部门建立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对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指导,对认真配合做好统计资料工作的企业统计信息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鼓励乡镇扶持商贸企业发展

各乡(镇)要重视商贸企业发展,研究出台措施,对商贸流通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对商贸业发展较好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每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年度考评确认后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四、严格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

建立每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的限上商贸企业,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表彰奖励。

奖励审核认定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统计、市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实力强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我县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对当年经县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老企业上规模视同当年注册新增),年终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对以骗取奖励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退出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二、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县商务、统计部门建立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对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指导,对认真配合做好统计资料工作的企业统计信息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鼓励乡镇扶持商贸企业发展

各乡(镇)要重视商贸企业发展,研究出台措施,对商贸流通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对商贸业发展较好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每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年度考评确认后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四、严格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

建立每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的限上商贸企业,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表彰奖励。

奖励审核认定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统计、市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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