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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00-0200-2019-00016 | 文号 | 清政文〔2019〕41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7-25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 |||||||||||
内容概述 |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00-0200-2019-00016 | ||
文号 | 清政文〔2019〕41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9-07-25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 ||
内容概述 |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中共清流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清委发〔2012〕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实力强的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和成长型企业,提高文化产业对第三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的贡献度,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确保完成三明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委办〔2012〕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扶持办法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市文化发展所确定的“一县一品牌、一县一园区、一县一实体”中鼓励与支持发展的园区、品牌、企业。
(二)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三)当年经县文改办、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认为新增的文化企业。
(四)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扶持对象。
二、扶持方式
采取扶持补助和奖励等方式。
(一)扶持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园区、示范基地;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参与国家重点扶持的各类展会、文化宣传活动的项目(企业)。
(二)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奖项的企业;原创艺术精品、影视产业取得较好成绩;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引进新增文化产业企业的部门、乡镇或个人等给予奖励。
(三)其他。经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的其他方式。
(四)政策扶持涉及的文化产业园区、品牌、企业以及一些评定标准,由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认定。
(五)同一单位、个人根据我县相关政策,涉及到多项扶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同一扶持在低等次已作扶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差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县财政实际上缴税收的贡献额(仅指县财政分成所得部分),当年度不能兑现的,由下一年度兑现。
三、扶持奖励标准
(一)鼓励投资创办文化企业。当年经县文改办、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认为新增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文化企业(当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支出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鼓励新发展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对新上规模文化企业、或原规模以下文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能力、重新注册等方式,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行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从业人数5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表格,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扶持补助的,需提供单位完税证明、年度经审核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合同等复印件;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件;
(二)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五、使用管理
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于每年12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指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 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和以骗取扶持奖励资金为目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意见实施由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20 年清流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20 年清流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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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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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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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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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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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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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性质 |
国有或国有控股() 外资( ) 民营()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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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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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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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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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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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内容(字数不少于1500字、不多于30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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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助分类(在相应类别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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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补助() 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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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预算情况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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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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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政府资金资助 |
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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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用途及具体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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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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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县级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意见(县级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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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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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中共清流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清委发〔2012〕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实力强的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和成长型企业,提高文化产业对第三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的贡献度,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确保完成三明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委办〔2012〕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扶持办法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市文化发展所确定的“一县一品牌、一县一园区、一县一实体”中鼓励与支持发展的园区、品牌、企业。
(二)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三)当年经县文改办、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认为新增的文化企业。
(四)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扶持对象。
二、扶持方式
采取扶持补助和奖励等方式。
(一)扶持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园区、示范基地;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参与国家重点扶持的各类展会、文化宣传活动的项目(企业)。
(二)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奖项的企业;原创艺术精品、影视产业取得较好成绩;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引进新增文化产业企业的部门、乡镇或个人等给予奖励。
(三)其他。经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的其他方式。
(四)政策扶持涉及的文化产业园区、品牌、企业以及一些评定标准,由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认定。
(五)同一单位、个人根据我县相关政策,涉及到多项扶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同一扶持在低等次已作扶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差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县财政实际上缴税收的贡献额(仅指县财政分成所得部分),当年度不能兑现的,由下一年度兑现。
三、扶持奖励标准
(一)鼓励投资创办文化企业。当年经县文改办、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认为新增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文化企业(当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支出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鼓励新发展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对新上规模文化企业、或原规模以下文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能力、重新注册等方式,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行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从业人数5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表格,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扶持补助的,需提供单位完税证明、年度经审核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合同等复印件;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件;
(二)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五、使用管理
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于每年12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指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 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和以骗取扶持奖励资金为目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意见实施由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20 年清流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20 年清流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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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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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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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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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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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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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性质 |
国有或国有控股() 外资( ) 民营()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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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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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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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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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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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内容(字数不少于1500字、不多于30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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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助分类(在相应类别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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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补助() 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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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预算情况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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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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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政府资金资助 |
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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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用途及具体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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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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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县级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意见(县级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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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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