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01-0300-2017-00096 文号清政办〔2017〕78 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5-14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容概述 《清流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索 引 号 SM05101-0300-2017-00096
文号 清政办〔2017〕78 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5-14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容概述 《清流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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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清流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清流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在全县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分别牵头,县经信局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按照上级部署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县物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多部门监管责任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县发改局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等方面分离。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

责任单位:县应急办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分别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九)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由法制机制合法性把关。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建立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相结合的长效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一)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及时对征求的意见作出反馈。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制度。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进一步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全县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改造升级扩容,加强互联网+行政执法,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其他执法业务办理信患查询系统。推广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生成自动化、智能化。

责任单位:县数字办、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编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监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分别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充分发挥网上信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和政府门户网站等监督渠道,推动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法治化,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效能办、县数字办、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八)健全完善纠错问责制度,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九)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信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二)健全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进一步推动阳光信访系统建设,建成联通国家的视频接访系统。完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信访工作规程规范。

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信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数字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有效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责任单位:县信访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四)健全完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干部尊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五)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要通过常务会(局、办务会)坚持学法。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政府工作人员强化法治意识、系统掌握法律知识。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七)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要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依法治县办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三十八)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力量建设,不断提升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九)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效能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强化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法学会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一)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组织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县政府法制办要提出督促检查建议方案。各乡(镇)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工作任务逐步推进、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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