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00-1100-2017-00004 文号 清政文〔2017〕9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02-16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加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5100-1100-2017-00004
文号 清政文〔2017〕9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02-16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加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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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县各乡(镇)定点屠宰外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问题,理顺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乡镇市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环节监管还不够到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进一步调整思路,强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切实抓好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

(一)强化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及屠宰加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立前,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非经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产品实施检疫,并严格实行检疫申报制度,由肉品经营者主动到当地指定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人员对畜禽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准予上市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制定并严格落实检疫值班制度,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充实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确保每个乡镇有一个检疫申报点,并配备1名以上正式兽医干部和1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过程中的选址、用地、配套设施等方面应给予支持。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提高检疫申报率和产地检疫率。

(二)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城区范围内的私屠滥宰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把好牲畜入场检疫关,加强屠宰环节的检疫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等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牲畜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加快乡镇定点屠宰点的建设,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有关乡(镇)和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配合逐步推进建设市政府发文规划的4个牲畜定点屠宰点(灵地、嵩溪、嵩口、长校)。

(三)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销售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市场流通环节,监督查验肉品经营者是否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肉品经营者是否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来源肉品、腐败变质肉品,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部门间的职责衔接和职能协作配合,适时组织开展畜禽产品检疫和流通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畜禽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在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相互通报。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现象发生。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畜禽产品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告知书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县各乡(镇)定点屠宰外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问题,理顺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乡镇市场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环节监管还不够到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进一步调整思路,强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切实抓好畜禽产品检疫及流通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

(一)强化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及屠宰加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立前,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非经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产品实施检疫,并严格实行检疫申报制度,由肉品经营者主动到当地指定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人员对畜禽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准予上市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制定并严格落实检疫值班制度,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充实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确保每个乡镇有一个检疫申报点,并配备1名以上正式兽医干部和1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过程中的选址、用地、配套设施等方面应给予支持。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提高检疫申报率和产地检疫率。

(二)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城区范围内的私屠滥宰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把好牲畜入场检疫关,加强屠宰环节的检疫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等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牲畜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加快乡镇定点屠宰点的建设,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有关乡(镇)和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配合逐步推进建设市政府发文规划的4个牲畜定点屠宰点(灵地、嵩溪、嵩口、长校)。

(三)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销售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市场流通环节,监督查验肉品经营者是否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肉品经营者是否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来源肉品、腐败变质肉品,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部门间的职责衔接和职能协作配合,适时组织开展畜禽产品检疫和流通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畜禽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在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相互通报。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现象发生。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畜禽产品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告知书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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