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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00-1100-2017-00359 | 文号 | 清政文〔2017〕75号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08-15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5100-1100-2017-00359 | ||
文号 | 清政文〔2017〕75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7-08-15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我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即日起至2017年9月8日间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前,应当采取专人值守等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
三、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街道、社区微型消防站应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自8月20日起,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场所”的巡查,做到每个村(居)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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