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清流县物价局《办事指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13-17项) | ||
内容概述 | 清流县物价局《办事指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13-17项) | ||
有效性 | 有效 |
事项名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子项名称:
1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5.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核定
16.有线电视移户业务收费标准核定
17.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核定
审批类型:承诺件
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3.《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
4.《福建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483号);
6.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0〕10号);
7.《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
办理程序(流程):
股室受理→集体审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办结。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1.核定或调整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2.《1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申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场所的经营权和产权证明(原件)。
3.《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近三年的报表、准备开业所投资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4.《15.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核定》另需申报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公路里程表(原件);
5.《17.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评估证明(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不包含依法需要资质机构评审(12个工作日)、补件、上报(转报)步骤所需时间,但必须告知此环节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清流县物价局
受理地址:龙津镇凤翔街129号二楼
收费标准:无收费
联系电话:5328625(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5325115(县效能办)
事项名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子项名称:
1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5.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核定
16.有线电视移户业务收费标准核定
17.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核定
审批类型:承诺件
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3.《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
4.《福建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483号);
6.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0〕10号);
7.《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
办理程序(流程):
股室受理→集体审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办结。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1.核定或调整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2.《1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申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场所的经营权和产权证明(原件)。
3.《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近三年的报表、准备开业所投资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4.《15.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核定》另需申报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公路里程表(原件);
5.《17.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评估证明(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不包含依法需要资质机构评审(12个工作日)、补件、上报(转报)步骤所需时间,但必须告知此环节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清流县物价局
受理地址:龙津镇凤翔街129号二楼
收费标准:无收费
联系电话:5328625(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5325115(县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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