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901-0100-2017-00015 文号清龙政〔2017〕37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龙津镇 生成日期 2017-03-21
标题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M05901-0100-2017-00015
文号 清龙政〔2017〕37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龙津镇
生成日期 2017-03-21
标题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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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龙津镇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津镇人民政府

2017年321日

 

 

 

龙津镇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迎接中央和省上环保督察,确保县委县政府关于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坚决遏制生猪养殖污染蔓延势头,切实守住“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根据县里关于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及《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17〕31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严厉查处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生猪养殖良性健康发展,为我镇“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部署

(一)加大摸排、广泛宣传(2017年3月)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得以落实,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村应定期通报分析、推动工作落实,对违法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确定行政处罚等措施。各村(居)应加大摸排力度,组织相关人员摸清辖区的生猪养殖详细情况,包括养殖场(户)位置、存栏数、联系人或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手续等相关信息,并建立健全台账,填报《各村生猪养殖详细摸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3月25日前报送至镇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无死角”。

同时,各村(居)应及时向辖区生猪养殖场(户)发布通告,宣传生猪违法养殖造成污染的严重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表明政府查处生猪违法养殖的坚决态度。各村应组织相关人员逐一登门宣传、劝导,送达告知书(见附件1、2),告知逾期未拆除、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要采取的法律措施。

责任单位:各村(居)委会

(二)精心组织、严格落实(2017年3月至5月)

根据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涉及的相关监管职责,我镇成立清流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畜牧兽医、国土、林业、水利、公安、供电等相关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畜牧兽医站),各成员单位应切实按照责任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整治工作任务,确保此次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得以有效开展。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拆除和可养区内养殖场(户)改造工作。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以及可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各村应组织力量按时间期限完成拆除任务。对个别生猪养殖场(户)不配合或不按时拆除的由清流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未按通告规定限期清场拆除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拆除并逐一登记造册。对于新建、新增猪场必须于3月底前拆除。各村应对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存栏数进行总量控制。

二是严厉查处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问题。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本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生猪养殖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中,畜牧兽医部门重点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林业、国土部门重点依职责严格遵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的文件精神对辖区违法占用林地、耕地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从严查处;水利部门重点依职责对辖区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从严查处;公安部门重点依职责对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须行政拘留或其他违法案件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供电部门重点依职责对政府相关单位函告的关于辖区违法的生猪养殖场(户)实施停、限电等措施,确保政府政策及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禁养区拆除不到位、严重污染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等问题,各村、各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时现场核查并报送至镇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予配合或拒不改正的养殖场(户)须将其列为镇政府重点督办事项。

责任单位:各村(居)委会,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城关供电所

(三)认真总结、吸取教训(2017 年5 月底)

各村、各部门应认真梳理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尤其对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联动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及建议,并于2017年5月5日前将总结报送至镇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廖伟东,联系电话:13459882782)。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城关供电所

三、工作要求

(一)要正确对待,加强领导。要充分认真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增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村(居)书记、主任是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挂包领导要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两委干部要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要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村(居)是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全力。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有效落实。

(三)要讲究方法,强化引导。各村(居)将整治相关内容融入《村规民约》,督促广大群众和养殖场(户)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自觉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涉农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利用政策扶持引导群众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增收渠道,推动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力量,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检查抓落实,推进整治工作。

(四)要严明纪律,强化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的村,要加强跟踪督促;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整治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督部门启动责任倒查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档案材料。各村(居)要切实掌握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和整治情况,认真汇总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上报统计数据,包括各村上报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名单和查处汇总名单,相关部门查处的违法养殖场(户)等,建立起动态生猪养殖信息库,便于下一步实施监管、治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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