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901-0100-2017-00019 文号清龙政〔2017〕22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龙津镇 生成日期 2017-03-06
标题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M05901-0100-2017-00019
文号 清龙政〔2017〕22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龙津镇
生成日期 2017-03-06
标题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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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津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龙津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清流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清政办【2017】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优先。从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专项行动的落脚点。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和患病、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帮扶”的原则,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二、工作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城关派出所及镇人民政府。城关派出所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镇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各村(居)民委员会要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部门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镇社会事务办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镇社会事务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镇人民政府。同时要指导各村小学、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各村小学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各村小学要在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

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镇社会事务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城关派出所及镇人民政府。城关派出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关派出所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城关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各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将提请县级有关部门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2017年3月底)。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4月-2017年8月底)。各村(居)民委员会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动机制。各村、镇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通知精神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此次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任组长,成员由镇党政办、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劳保所、农业服务中心、文化站、计生办、统计站、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二)强化激励问责,明确部门责任。镇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各村(居)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镇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镇财政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镇计生办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指导各村卫生所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

(三)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各村(居)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村(居)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再由镇政府汇总后报送县民政局。

(四)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突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法制宣传、督促指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的现象;突出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突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建立挂包责任制,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按照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通知》(民发〔2016〕198号)要求,各村(居)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本村(居)2017年1月至8月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由村(居)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阳秋妃,0598-5320267,邮箱:qllj022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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