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为巩固我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切实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22号)、县政府《关于做好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清政文〔2015〕54号)等文件精神,以创建生态文明环境为目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严厉查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养殖业向“生态型、标准化”的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式的“金山银山”。
二、总体目标
1.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同时督促生猪养殖场按“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总要求,规范运行管理,实现生猪规模养殖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2.严禁违法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户)及返养现象发生。
三、长效管理措施
从“拆、清、管、查”四个方面发力,全面推进生猪养殖面源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长效管理。
“拆”:违法新建、扩建、返养的生猪养殖场(户)一律拆除。
“清”:结合“河长制”、“水岸共治”和全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河道沿岸养殖场污染物直排的清理、清查,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建立健全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日常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返养”、“零抢建”、“零扩建”。
“查”: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启动按日计罚机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乡(镇)、村(社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推进全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具体职责:
乡(镇)、村(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辖区生猪养殖摸底情况,建档立卡。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巡查,对违法新建、扩建、返养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及时组织拆除。要实行“划片包干、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各村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可养区和禁养区,并定期向所在乡镇汇报。
环保部门:要结合日常巡查做好养殖面源污染整治的监督工作,依法对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时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验收等环保相关手续;加大生猪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执法监管、监测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一场,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与农业部门一道,督促乡镇环保站建立所在乡镇生猪养殖台帐。
畜牧部门:要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好动物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可养区内未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污水违规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加强监管,并发动群众举报;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给予立案查处;督促和指导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建立辖区生猪养殖台帐及巡查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新建生猪养殖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对在可养区内符合生猪养殖场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合乡(镇)和相关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林业(森林公安)部门:对未经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住建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违规新建、扩建、返养生猪养殖场强制拆除。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拆除、清理工作。
供电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生猪养殖场停止供电,严厉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金融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养殖场的贷款情况进行清理,停止发放贷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查处上市销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场引起的治安维稳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五、管理规定
1.全县严禁违法新建、扩建、返养生猪养殖场(户),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2.在可养区内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严禁在可养区内非法新建或抢建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3.可养区内已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设施设备必须规范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存栏50头以下的零散生猪养殖户要做好防污减排,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4.严格执行生猪养殖规模审批制度,加强对现有养殖场(户)监督,严禁新建、扩养,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养殖许可,并依法强制拆除、关闭。
5.各乡(镇)辖区内村(居、场)等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场(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场(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6.对举报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一经查实,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1000元/起。
六、责任追究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处罚制度。对新增无审批手续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包括新建、扩养、返养),每发现1家且在10天内未拆除的给予乡镇处罚5万元(从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划转),并取消乡镇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2.乡(镇)责任人。发现1-2家且在10天内未拆除的新增无审批手续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包括新建、扩养、返养),扣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当年的绩效奖金,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被发现3家及以上且在10天内未拆除的,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发现1家及以上且在10天内未拆除的新增无审批手续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包括新建、扩养、返养),给予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乡镇林业站、国土所、村建站、畜牧兽医水产站)等单位负责人,以及乡镇挂包村(社区)干部和领导等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扣罚当年绩效奖2000元,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对群众举报的生猪养殖污染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污染事实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在15日内整改到位。对举报3次以上(含3次)仍未整改落实到位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处罚1万元(从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划转)。
4.相关责任部门。对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职责的,取消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扣罚个人当年绩效奖,并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对村两委班子的考核管理办法由乡(镇)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