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号 灵政〔2013〕52号
发布机构 灵地镇
生成日期 2013-10-24
标题 灵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灵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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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灵地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政办〔2013〕172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村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村级担保基金是县政府为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破解农户担保难而在我县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担保基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村委会为单位设立的,以村民出资为主,县、乡、村三级注资和社会捐资为辅,为本村加入基金的村民贷款提供担保的半开放式担保基金。

第三条 为加强村级担保基金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村级担保基金有序推广、稳健经营,改善我县农村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村级担保基金设立的审批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做好属地村级担保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做好村级担保基金运营信息汇总工作。

第五条 乡(镇):负责村级担保基金设立的初审;负责属地村级担保基金监管、风险防范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负责指导有意向设立村级担保基金的建制村,制定本村村级担保基金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负责为加入村级担保基金的农户提供贷款,并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制村:负责召集本村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设立村级担保基金的相关事宜;负责本村村级担保基金设立申请及筹建工作;做好本村村级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工作;由建制村村民委员会代表本村村级担保基金履行管理职责,行使本村村级担保基金债权追索权、诉讼权等,村民委员会应成立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运行及日常事务。

第三章设 立

  第八条 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的名称为“清流县××乡(镇)××村担保基金”。

第九条 设立村级担保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所在村农户经济信用建档评级面达100%,A级以上信用等级农户占该村农户总户数30%以上;

  ㈡所在村具有产业特色、经济活跃和资金需求旺盛等特点;

㈢县农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村级担保基金设立申请审批程序:

㈠申请。有意向设立村级担保基金的建制村,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㈡初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村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初审意见。 

㈢审批。县农业局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村取得设立资格后,进行开业筹建。具体程序:

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本村设立村级担保基金决议和基金管理办法(含反担保风险防控制度),确定审批小组成员、对外联系人、办公场所等;

㈡寻求农村信用社,双方达成合作设立村级担保基金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㈢在农村信用社的指导下,双方共同制订本村村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

㈣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村级担保基金专用账户;

㈤各项资金存入专户。

第十二条 完成开业筹建的,由申请村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㈠开业备案申请;

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㈢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㈣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

㈤办公场所证明;

㈥县农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村级担保基金的开业筹建期为县农业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对成功设立村级担保基金的行政村,由县、乡两级财政各入股5万元,作为村级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并参与管理、分红。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信用为本、逾期代偿”的原则。仅为本村加入基金的村民的贷款提供担保,对申请加入基金的村民,要求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无赌博、赖账等不良恶习,并经村级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初审同意。

第十五条 村级担保基金以“清流县XX乡XX村创业基金合作社”的名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专用账户,基金实行半封闭运行、有偿担保、动态管理。

半封闭运行是指基金仅用于为其本村加入基金的村民贷款提供担保,其所担保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解散或用于其他支出。

有偿担保是指通过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均需缴纳担保管理费,比例为每月按贷款额的1.5‰收取,如担保10万元、壹年,管理费为100000*1.5‰*12=1800元;管理费需贷前收取并存在担保金账户,如当年没有发生贷款代偿,在扣除必要的支出、留足备用金后,可按入股金额比例分配。

动态管理是指由本村村民出资筹集的担保基金,自存入日起不得支取,在贷款还清后(包括为他人反担保的贷款也已还清)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登记转让,入股的村民可参与担保基金管理分红(包括贷款管理费及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六条 村级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基金的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担保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贷款担保申请进行初审。为提高村级担保基金小组风险意识,村级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业务开办前,每人应最少先存入担保金1万元,待其离职满一年后所担保的贷款无损失的方可支取。

第十八条 村级担保基金应建立规范的台账,真实记录其开展情况。每月5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各乡(镇)将汇总后的相关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村级担保基金开办对单个农户担保贷款额度为其加入基金份额的5倍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为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村担保基金贷款,防范借款人因身故、高度残疾造成信用风险,要求贷款农户参加人身保险(保险费率为贷款额的0.276%),保费由收取的担保管理费中支付二分之一,农户负担二分之一。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村级担保基金的办公场所、审批小组成员、对外联系人、联系电话、实施细则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级担保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㈠农村信用社解除合作协议;

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第二十三条 村级担保基金的解散,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上报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牵头,联合农村信用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制村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村级担保基金,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六章监管和防范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局要加强对村级担保基金的协调、指导,建立运营统计信息,以便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担保基金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负责人,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县农业局要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级担保基金监管的督查和指导,促进村级担保基金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村级担保基金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报送经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村级担保基金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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