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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911-3000-2014-00006 | 文号 | 灵政〔2014〕7号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灵地镇 | 生成日期 | 2014-02-28 |
标题 | 关于印发《灵地镇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灵地镇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5911-3000-2014-00006 | ||
文号 | 灵政〔2014〕7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灵地镇 | ||
生成日期 | 2014-02-28 | ||
标题 | 关于印发《灵地镇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灵地镇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森林防火责任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灵地镇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灵地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灵地镇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
一、责任追究对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森防办人员,林业站人员,镇包村领导、包村组长,各村委会书记、主任、林业员及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二、责任追究内容: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1、工作失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损失的;
2、对上级和镇党委、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文件精神指示通知执行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和造成损失的;
3、有灾不报或灾情报告不实,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
4、发生森林火灾30分钟未扑灭,村主要领导、林业员、巡山员未能赶到现场指挥和参加扑救的;
5、发生森林火灾自行扑灭,当日未汇报镇森防办的;
6、发生森林火灾1个小时以上,接到火灾报告后,镇包村领导、镇分管领导未能赶赴现场指导扑救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党纪政纪处分。
1、发生森林火灾面积50亩以下的,或造成林木损失1万元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单起森林火灾超过100亩以上的;
3、造成林木损失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发生森林火灾2起,过火面积累计200亩以上的;
4、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的;
5、发生森林火灾面积300亩以上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罚。
1、村发生森林火灾面积1-100亩,处罚村书记、主任各100元,101-200亩处罚150元,201-300亩处罚各200元,301亩以上处罚300元,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村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面积500亩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造成2人重伤、1人死亡的,对村书记、主任给予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村林业员管护片区内发生森林火警15亩以下的,扣罚林业员工资50-100元,火灾面积16-100亩的,扣罚100-200元,超过100亩以上部分,每亩处罚2元。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从重处理,超过面积100亩以上的,又没有及时报告,一律终止合同。
三、规定生效与执行: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往文件若与本规定相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2、单位领导和人员变动,村换届后由新任接管履行职责,按其任职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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