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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里田乡
生成日期 2012-12-31
标题 关于印发旧村复垦项目相关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旧村复垦项目相关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旧村复垦项目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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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与村规建设管理所:

    经研究,现将《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法人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招投标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公告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监理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合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里田乡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旧村复垦 督查 通知

抄送:县政府,县国土局,乡领导,存档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法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

第四条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要履行下列义务:

1、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2、组织项目的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4、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5、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乡旧村复垦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人是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制度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平等竞争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制度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中标无效,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法人为公告主体。

第四条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五条 公告牌必须安装在项目区内主要交通沿线,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告文件必须存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监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要求: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员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合同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出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四条 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监理、工程发包等均要签订合同。

第五条 所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完善合同档案。

第七条 合同必须作为项目资金结报和验收、审计必备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与村规建设管理所:

    经研究,现将《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法人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招投标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公告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监理制度》、《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合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里田乡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旧村复垦 督查 通知

抄送:县政府,县国土局,乡领导,存档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法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

第四条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要履行下列义务:

1、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2、组织项目的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4、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5、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乡旧村复垦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人是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制度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平等竞争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制度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中标无效,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项目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法人为公告主体。

第四条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五条 公告牌必须安装在项目区内主要交通沿线,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告文件必须存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监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要求: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员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合同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里田乡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旧村复垦项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出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四条 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监理、工程发包等均要签订合同。

第五条 所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完善合同档案。

第七条 合同必须作为项目资金结报和验收、审计必备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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