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号 里政[2010]17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里田乡
生成日期 2010-04-08
标题 关于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0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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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委会:

    根据清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现就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2010年3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清流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和健全乡、村、组地质灾害点三级群防网络,(详见里政[2010]16号文件)。

    二、完善村级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在乡政府领导下,按照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要求和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各村要于4月10日前抄报乡政府和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转移预案的内容包括: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应急响应,转移工作的实施,转移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或者安全带等;适时组织村组织村(居)民进行转移避让演练。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巡查,进行避让场所、避险路线的安全检查。

    三、加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巡查。

    在汛期来临前,各村要对辖区内灾害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和排查,加强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务必做到任务明确、监测到位、负起责任。

    四、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各村要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灾情报告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等制度,在汛期和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应按照乡政府防台、防灾工作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特别是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应在岗到位。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村要充分利用标语、墙报、专栏、广播等媒介,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全乡人民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附件:清流县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速报制度。

 

 

 

 

                                                                                                                    里田乡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清流县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速报制度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清流县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速报制度:

一、巡查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执行县、乡、村、地质灾害点监测人四级地质灾害防治网络体系,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地区地质灾害巡查工作。

2、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地质灾害点进行检查,对公布的重点地质灾害点,要加强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资数。原则上,一周不少于3次。一般地质灾害点检查,一月不少于4次。

3、汛期期间重点地质灾害点要组织人员密切关注地质灾害点的情况变化,特别是大暴雨期间要实行定点、定人,24小时观测、检查。

4、发现险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5、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汛期值班制度

1、汛期期间,台风、大暴雨天气的要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公布汛期值班电话。

2、汛期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态度,坚守岗位,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确保地质灾害情况准确、及时汇报和反馈。

3、值班期间不能随意占用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遇情况及时汇报。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

因灾死亡10(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4)特大级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2、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级为基础。具体要求: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级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由地(市)级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级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级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级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级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3、速报内容

(1)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

①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

②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③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④地质灾害类型;

⑤地质灾害规模;

⑥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⑦发展趋势;

⑧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⑨今后的防范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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