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清财(农)指〔2021〕14 号
日期:2021-09-16 16:40 来源:清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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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财政所、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5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现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8万元(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发展经济薄弱村。支持1个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且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建制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支持建制村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支持1个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且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建制村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应确保年内完成)和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支持完成政策性任务。支持4个省派第一书记村,每个村帮扶资金20万元;支持派驻村干部领队,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四)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

1.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支持乡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时间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及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当年内购置设备且未享受补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设备购置金额30%为上限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乡(镇)应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并将资金拨付“最后一公里”的情况及时录入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并提请银行录入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县级编码:CZJG040040040。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抄送各乡(镇)纪委,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2021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1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1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1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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