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地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9 16:54 来源:清流县灵地镇
| | | |
 灵地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保障政府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须经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党政班子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应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必备材料。各村、各部门应及时将分配好的资金拨付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上级拨入的项目资金必须报送上级批复的资金文件复印件才可申请使用。工程项目报帐时,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协议)、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帐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工程实际进度,并经财政人员审核、镇长审批后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办理。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值的97%,其余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结束后清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一)财政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入、拨出核算及审核整理报账工作,对资金拨付建立备查账,并对工程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制度,定期对存量资金开展专项清理,及时上缴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专项补贴资金。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根据资金文件要求做好公示公开,跟进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对相应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合法性负责,并及时与财政所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为专项资金报账主体,负责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预算、施工合同签订、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结算审定、提供工程材料、组织验收和支出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项目办要根据党委、政府建设规划确定后的建设项目按性质、类别建立完整、规范的项目库,全面掌握全项目规划的类型、布局、规模等情况。

(二)做好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相关科室在收到上级立项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等信息及时进行公示,鼓励群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三)严格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督小组要积极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建立项目台账。项目办要按类型将项目的名称、地点、批准依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规模、资金构成、建设工期、受益范围以及中标价格、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台账,掌握项目基本情况,为及时、准确、合理支付资金做好基础工作。

(五)跟踪项目实施。工程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督查情况要在项目台账中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工程监督小组要当面指出并限时纠正。同时及时掌握项目的开工、进展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六)参与项目验收。对完工的项目,工程监督小组要积极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掌握项目在质和量上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以少报多等情况。积极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跟踪项目效益。

(七)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留存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相关照片,项目办要主动搜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本资料,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财政所联同有关站所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专项资金,要做好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工作。财政所要协调各部门,将专项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县财政局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侵占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