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扶贫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下达2019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231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各地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将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 重点支持产业扶贫
1.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 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2.扶持直接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按职业农民培训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创业致富带头人脱贫攻坚期内规定额度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据实贴息。
(二)重点支持就业扶贫。鼓励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帮助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就业,每安排一个贫困人口就业(就业时间半年以上)补助5000 元。
(三)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每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重点支持搬迁群众和安置区产业培育、就业帮扶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扶贫改革。支持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屏南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和长(汀)连(城)武(平)扶贫开发试验区等实施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业,按农产品加工企业设备购置金额的30%予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乡(镇)应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资金安排方案于2019年6月2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县里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三、强化资金监管
1、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要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乡(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户、到村、到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实施,早日见效。
2、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
3、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要求,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在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当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乡(镇)纪委,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2019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分配表
2.2019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19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任务清单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