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17〕第1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673号文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清流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块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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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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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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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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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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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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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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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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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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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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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镇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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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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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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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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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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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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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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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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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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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镇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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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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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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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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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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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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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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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镇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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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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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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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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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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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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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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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国有林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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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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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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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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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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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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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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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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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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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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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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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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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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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镇大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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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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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7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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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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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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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国有林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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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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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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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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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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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11月10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联系电话:5327093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清流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清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六、被征收人对我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清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