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传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365300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煤矸石加工生产线项目 |
清环审〔2017〕16号 |
2017年11月6日 |
2 |
地瓜干生产基地项目 |
清环审〔2017〕17号 |
2017年11月6日 |
3 |
桥梁构件生产项目 |
清环审〔2017〕18号 |
2017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