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123号)

日期:2019-07-09 17:25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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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123

 

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5917059685

地址:清流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法人代表:马坤林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321日,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年产1亿只电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22月经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年产3000万只节能变压器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166月经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备案。检查期间电感生产线及变压器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工艺中存在含浸油漆、环氧树脂(配比有机稀释剂)及烘干工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工艺(浸油)不一致,且含浸及烘干工序都未配套相关废气处理设施;绝缘漆、稀释剂空桶露天堆放于车间雨水沟旁,未采取“三防” 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48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1份;22019510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份;32019321日《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2019321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2张;5、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0万盏LED和年产1亿只磁环、1亿只电感等《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6、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只节能电子变压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7、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函1份;10、清流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19612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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