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156号)

日期:2019-07-14 17:55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 | |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156

 

福建省鑫水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NAW69W

地址: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园

法人代表:邓建强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鑫水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原料堆场未按环评审批要求采取半封闭处理,未设置“三防”措施,砂石原料直接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515日 《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2019418日 《三明市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19418日 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4、福建省鑫水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的规定。

2019619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4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账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7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