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195号)

日期:2019-08-13 15:28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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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195

 

福建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128MA2XYX970J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北段东侧西和园33-501

法人代表:游遵仙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514日,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接中铁十一局集团峰果岭隧道斜井施工点现场检查,该施工点正在施工,生产废水经过一口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目测感官显浑浊,执法人员现场于1747分和1805分先后取水样2瓶。清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字[2019]8号)显示,当日1805分外排废水浓度PH10.21,悬浮物为1560毫克每升,超标2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71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19514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清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字[2019]8号)42019514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5、福建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峰果岭隧道斜井沉淀池整改报告》1份;6、福建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福建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福建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函1份;9、福建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的规定。

201985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你单位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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