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闽明环查(扣)〔2019〕68号、69号、76号、77号)

日期:2019-11-05 15:47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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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明环查(扣)〔2019〕68号

 

清流县鼎泰轩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3235L407

地址: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园

法人代表:郑恩亮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2019年9月26日,我局会同“清水蓝天”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喷漆及相关烘干工段正在作业,但是废气处理设施最前端排气通道盖板打开,喷漆废气跑出,未能有效通过“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且未能提供换下的废活性炭和活性炭使用记录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9月26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19年9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0张。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喷漆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9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明环查(扣)〔2019〕69号

 

福建清流嵊世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3497AT5N

地址: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园

法人代表:朱义康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9月26日,我局会同“清水蓝天”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烘干工段正在生产,其余工段未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粉碎机配套除尘器的布袋,生产车间内粉尘弥漫,但暂未对车间外造成明显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9月26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19年9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粉碎机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9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明环查(扣)〔2019〕76

 

清流县智木园家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31Y91T73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南街吉安巷1号(城关林业站四楼)

法人代表:陈玉堂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2019年9月26日,我局会同“清水蓝天”省级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家俱加工项目(在嵩溪金星工业园区)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喷漆及相关烘干工段正在作业,但是废气处理设施“水帘过滤”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9月29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19年9月29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5张。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喷漆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8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明环查(扣)〔2019〕77

 

三明清流生明金属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2YA25M3F

地址: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开发区(佳祥家俱厂第一车间旁)

法人代表:伍其生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

2019年9月26日,我局会同“清水蓝天”省级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废旧轮胎加工项目未生产,但生产车间现场散乱着大量废旧轮胎碎片、颗粒和粉尘等,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经查,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9月29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19年9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3、《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86点节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废旧轮胎加工设施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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