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314号、315号)

日期:2019-12-18 08:54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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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314

 

清流县鼎泰轩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3235L407

地址: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园

法人代表:郑恩亮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VOCs处理设施。

2019年9月26日,我局会同“清水蓝天”省级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喷漆及相关烘干工段正在作业,但是废气处理设施最前端排气通道盖板打开,喷漆废气跑出,未能有效通过“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且未能提供换下的废活性炭和活性炭使用记录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10月9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2、2019年9月26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19年9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0张;4、清流县鼎泰轩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清流县鼎泰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

2019年129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节一般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号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16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315

 

清流县智木园家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31Y91T73

地址: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园

法人代表:陈玉堂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VOCs处理设施。

2019年9月29日,我局会同“清水蓝天”省级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清流县智木园家俱有限公司家俱加工项目(在嵩溪金星工业园区)现场检查期间,该公司喷漆及相关烘干工段正在作业,但是废气处理设施“水帘过滤”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10月31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2、2019年9月29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19年9月29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5张;4、清流县智木园家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清流县智木园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

2019年129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10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节一般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号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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