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273号)

日期:2019-12-18 08:58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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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273

 

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9374562B

地址: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

法人代表:林泽明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水。

2019年8月9日,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选厂现场检查,检查期间选厂未生产,生产蓄水池中废水通过溢流口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年8月20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19年8月9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19年8月20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2019年8月9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3张;5、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桐坑选矿厂初沉池溢水口溢流事件的情况说明》;6、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委托函1份;9、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19年1024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7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账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号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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