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清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清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财社〔2017〕11号)中第十四条第5点有关租用交通工具费用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增加以下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租用车辆、驾驶员驾龄、车辆保险费、租车发票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驾驶员驾龄必需在三年以上;
2、车辆第三方责任保险最低必需达到200万,同时需增加人身意外险一至两份;
3、车辆出租出具的发票必需是税务正式发票(含税),若发票金额无法列出详细项目,需由用车单位派车人、用车人及驾驶员签证之后,并附上“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租车单”存根(附件附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列支。
二、租用交通工具费用控制在200元/天以内(含200元),一天内用车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租车单(存根)
用车科室(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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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上(下)午至 年 月 日上(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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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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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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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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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时间 |
月 日 时 分 |
汽油费 |
公里 元 |
费用合计 |
元 |
驾驶员工资 |
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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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 |
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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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费 |
公里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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