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清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

日期:2018-03-15 16:46 来源:清流县财政局
| | | |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清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财社201711)中第十四条第5点有关租用交通工具费用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增加以下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租用车辆、驾驶员驾龄、车辆保险费、租车发票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驾驶员驾龄必需在三年以上;

2、车辆第三方责任保险最低必需达到200万,同时需增加人身意外险一至两份;

3、车辆出租出具的发票必需是税务正式发票(含税),若发票金额无法列出详细项目,需由用车单位派车人、用车人及驾驶员签证之后,并附上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租车单”存根(附件附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列支。

二、租用交通工具费用控制在200元/天以内(含200元),一天内用车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租车单(存根)


用车科室(人员名单)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至      年  月   日上(下)午

事由

 

路线

车号

 

出车时间

月  日   时  分

汽油费

公里     元

费用合计

驾驶员工资

天     元

租车费

天     元

维保费

公里     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