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日期:2023-05-12 10:36 来源:清流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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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我县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和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区域以及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承担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供水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功能区编制。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做好水资源公报数据收集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乡(镇)、跨流域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县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的实施。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监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实施,负责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涉水行政执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指导南极山水库、琴源水库、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县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拟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县政府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工作。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

(二)水行政审批与监督股(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功能区划的编制。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起草全县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水利行业体制改革。承担水利政策法规的宣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审核县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水利建设管理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县级及跨乡(镇)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堤防及水闸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拟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节水型农村水利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指导灌区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江河提防、水闸等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承担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负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水利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四)河湖管理股(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依法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灾情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五)水库移民股。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实施和监督。负责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三峡外迁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及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南路21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巫光铭

  值班室:05985322849

  传 真:0598532284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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