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联合县公安局认真做好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领域防范工作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清流县财政局与公安局结合本县实际,转发了《关于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闽财政法〔2018〕35号),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按通知要求,在向省、市直部门申报项目前,必须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专项资金安排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拟分配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名单等相关信息交由县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背景审核,预防财政资金违规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清流县财政局(文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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