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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流县2018年贫困精神病残疾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残〔2018〕17号
清流县残疾人联合会 清流县财政局
关于清流县2018年贫困精神病残疾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残联:
为切实保障贫困精神病人的基本生活,着力提高贫困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水平,现将《清流县2018年贫困精神病残疾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各个乡(镇)残联,请遵照执行。
清 流 县 财 政 局 清流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8日 2018年5月8日
清流县2018年贫困精神病残疾人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随着精神病发病率逐渐升高,长期用药使患者家庭经济负担逐年加重,根据清流县残疾人联合会对清流县2018年度残疾人工作调研结果和各乡镇残联反应的情况,经县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我县2018年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医疗救助。为确保项目有效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清流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
(2)经具有医疗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当年确需服用药物或住院治疗。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优先安排。
二、 救助内容
按一年一人400元的药品补贴标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 按一年一人2000元的住院补贴标准,对住院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补贴。
补助资金从上级残联下拨的残疾人康复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1、各乡镇残联要高度重视社会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氛围。
2、各乡镇对申请服药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严格进行筛查,确定此次项目补贴的人员,负责通知残疾人监护人,收集材料,审核受助对象,报送县残联。
3、申请人(监护人)持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年购买基本治疗药品的医院发票(非精神专科医院的发票背面须打印费用清单)或当年精神专科医院住院发票及出院小结到乡镇残联申请,并填写《清流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乡镇残联审核补助对象,收集相关材料,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县残联。
4、县残联根据乡镇报送材料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购药发票自费部分超过400元的,给予400元/人/年的服药补贴;不足400元的按照发票自费金额给予补贴。住院发票自费部分超过500元的,按500元/人/每月给予补贴,一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0元。
5、县残联为已领取补贴的精神病残疾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存档。
四、服药医疗救助补贴办理程序
1、家庭申请(监护人申请);
2、乡镇残联初审并签字盖章;
3、县残联审批并拨付补助资金。
五、 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各乡镇残联要根据本级承担的任务数切实做好救助对象的筛查与摸底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救助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把关,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组织、筛查、申报工作。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关心残疾人,重视精神病人,理解精神病人,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精神病防治的科普宣传,鼓励社会、家庭积极参与精神疾病防治,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清流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清流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8日
附件
清流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医疗救助申请表
2018年度
姓名 |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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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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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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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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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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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自费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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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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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 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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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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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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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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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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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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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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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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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 监护人 申 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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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残 联 意 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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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 批 意 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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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残疾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精神病专科医院购药发票或其他医院购药发票(其他医院发票背面须打印费用清单)、本人银行账户。
3、表格需填写完整,申请人、乡(镇)残联审核人必须签字。
清流县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018年度
姓名 |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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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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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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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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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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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自 费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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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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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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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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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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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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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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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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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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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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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 监护人 申 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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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残 联 意 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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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审 批 意 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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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残疾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发票及出院小结(盖医院公章)、本人银行账户。
3、表格需填写完整,申请人、乡(镇)残联审核人必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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