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两违”治理长效及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解读

日期:2019-04-15 14:40 来源:清流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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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监管责任不落实问责十条规定

根据清流县委、县政府关于“两违”治理长效及共同责任机制的安排部署,县监察、效能部门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两违”监管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对督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有以下十点,造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县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1、县各级各部门、省市属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禁止参与“两违”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在管辖区内、本单位内发生“两违”行为发现后制止不力的;

2、有关部门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县供电、供水、供气、供砼、通信等部门未查验合法用地、合法建设等相关手续,给予提供服务的;接到政府部门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告知书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配合政府部门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砼、通信等服务的;

4、县国土和住建等部门未查验合法用地和合法建设等相关手续,为“两违”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有权和房地产抵押及交易登记的;

5、县城市管理执法监管单位不落实“两违”执法监管职责或相关责任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执法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县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部门在制止、查处“两违”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发生妨碍、阻挠、围攻和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等事件提出协助请求时,未及时出警维护执法秩序的;

7、县市监、环保、卫计、文广、林业、农业、交通、公路、文明办、人社等部门不履行本意见职责,为未取得合法用地和合法建设手续的单位、个人核发有关证件、补助项目资金或拒绝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办案的;

8、有关部门在书面接到有关执法部门要求协助配合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行为时,不依照本意见职责办理的;

9、乡镇、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非法出租、转让土地,造成“两违”事实的;

10、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的,阻挠公务执法的,煽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挠公务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附件:清政办20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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