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日期:2021-05-20 18:03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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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各责任主体消防工作职责,完善清流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清流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省、市上出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各乡(镇)、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作出细化规定,目的在于推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进而遏制我县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势头。

  二、出台背景 

  今年4月,县消防救援大队结合清流实际,对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拟了《实施意见》(送审稿),对各乡(镇)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作了细化规定,不仅有利于提升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更加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4月12日第一次向各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3个部门3条修改意见(建议);经吸收修改后,4月13日第二次对部分修改意见进行电话和实地沟通,最后采纳3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总体原则。

  《意见》遵循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

  考虑到部分部门存在行政审批职能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交叉的问题,《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明确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梳理明确。

  (三)强化基础火灾防控措施。

  《实施意见》借鉴了各地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推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将电气火灾隐患严重区域改造、智慧用电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村入户”,通过加强量化考评和落实专项补助不断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落实落地。同时结合《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4号)精神,在建立健全乡镇消防组织基础上,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限委托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切实解决好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强化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近年来,县综治办、县安委会、县文明办分别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内容,对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问题,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地作用。为避免对所属下级单位考评消防工作出现重复现象,县综治办、县安委会、县文明办可直接采纳县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与此同时,《意见》突出了问效追责,要求加大对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强化对亡人和有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延伸调查和责任追究,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法治观念,震慑和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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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各责任主体消防工作职责,完善清流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清流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省、市上出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各乡(镇)、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作出细化规定,目的在于推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进而遏制我县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势头。

  二、出台背景 

  今年4月,县消防救援大队结合清流实际,对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拟了《实施意见》(送审稿),对各乡(镇)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作了细化规定,不仅有利于提升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更加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4月12日第一次向各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3个部门3条修改意见(建议);经吸收修改后,4月13日第二次对部分修改意见进行电话和实地沟通,最后采纳3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总体原则。

  《意见》遵循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

  考虑到部分部门存在行政审批职能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交叉的问题,《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明确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梳理明确。

  (三)强化基础火灾防控措施。

  《实施意见》借鉴了各地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推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将电气火灾隐患严重区域改造、智慧用电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村入户”,通过加强量化考评和落实专项补助不断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落实落地。同时结合《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4号)精神,在建立健全乡镇消防组织基础上,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限委托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切实解决好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强化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近年来,县综治办、县安委会、县文明办分别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内容,对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问题,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地作用。为避免对所属下级单位考评消防工作出现重复现象,县综治办、县安委会、县文明办可直接采纳县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与此同时,《意见》突出了问效追责,要求加大对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强化对亡人和有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延伸调查和责任追究,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法治观念,震慑和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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