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
一、具备条件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法定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法定要求;
(三)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法定要求;
(四)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措施及其他有关安全保障措施等符合法定要求;
(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原件 2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原件 2份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原件 2份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原件 2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和继续教育证明
复印件 2份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2份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认定书,且评价结果应明确给出被评价企业符合24条的结论;并附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其他消防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2份
8、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许可证明)
复印件 2份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原件 2份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预核准名通知书
复印件 2份
1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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