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申请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供养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申请说明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终止安置地的特困救助。

咨询电话

0598-532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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