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05月28日)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规定,本机关编制了《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为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4.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5.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fjql.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上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清流县龙津镇常春街31号)查阅信息资料。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98-8705050,传真号码:0575-88615080,通讯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常春街31号,邮政编码:3653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不公开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