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乡关于规范农村建房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李委〔2020〕90号

为保障我乡农村建房巡查工作常态化,有效规范管理农村村民建房,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规范农村建房巡查制度。

一、聘请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村级巡查员,支部书记职务有变动的,自动解聘。若村级党支部书记为政府下派干部担任的,则聘请对象调整为该村村主任。

二、村级巡查员为各行政村落实村级规范农村建房巡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村民建房的政策宣传、巡查、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辖区内规范建房巡查不留盲区。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村级巡查员工资定为每人100元/月,由乡财政负担,按季度发放。

三、每周村级巡查工作开展不少于两次。巡查员应详细记录本村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建房情况,并每周向乡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巡查情况。遇紧急情况,巡查员应第一时间报告,但每周书面材料中仍应体现紧急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并以书面材料内容为准。

四、巡查坚持属地原则。在行政村所辖区域内建房的,无论户主户籍归属何地,均由该行政村负责上报。

五、乡规划办安排专人对各村巡查信息进行整理,作为巡查台账存档,并在接到村级巡查员紧急情况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协管领导汇报。

六、乡党委、政府将严格对村级巡查员进行监督,对瞒报、漏报的情况记录在案。如因巡查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发现瞒报、漏报一次则扣除巡查员工资200元,两次则停发巡查员工资,三次则停发年终绩效。

 

 

 

清流县李家乡党委

清流县李家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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