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室、所、队,驻局纪检组:
现将《清流县公安局集体议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日
清流县公安局集体议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正确运用法律,防止错案,保障民警执法安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通过集体议案的方式,对在性质、办理程序、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
第三条 集体议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议案:
1.拟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案件;
2.拟撤销或终止侦查的案件;
3.需要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
4.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可能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
5.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安机关规定要求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
6.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审议的案件。
第五条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案件主要承办人、办案单位负责人、案件审核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驻局纪检组或警务督查部门应派员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参加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相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决定相关人员回避。
第七条 集体议案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列席集体议案,对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八条 集体议案原则上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情况紧急、来不及开会的,可以通过通讯等方式进行集体议案,但应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需要集体议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事先填写《集体议案申请表》,写明具体案情、收集认定的证据材料、案件的争议点、各种不同意见、参加人员名单等,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办案单位应在集体议案前将案件材料事先分送各参加人员审阅研究。
第十一条 集体议案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集体议案流程如下:案件承办人客观、全面汇报案件事实,并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说明,为参加人员分别独立作出判断提供依据;参加人员逐一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发表意见并总结集体议案意见,决定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办案单位负责记录、制作《集体议案纪要》并附卷。记录事项要全面详细,包括集体议案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案件名称、承办单位、主要案情、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各自意见、议案结论。所有参加人员均应在纪要上签名。
第十四条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议案过程及结论。
第十五条 议案工作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结束。
第十六条 办案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执行集体议案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对集体议案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按程序反映,但必须执行决定。在执行决定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提交集体议案而未提交或者超过办案期限提交的,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案件主要承办人的责任。
对经集体议案发生执法过错的,按照省厅《关于严格落实执法过错纪律责任追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对案情查证有误导致集体议案做出不当或错误决议的,由查证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汇报有误而导致集体议案做出不当或错误决议的,由汇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清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集体议案纪要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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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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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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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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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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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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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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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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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情况及研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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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意
见
及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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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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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集体议案申请表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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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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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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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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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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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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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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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认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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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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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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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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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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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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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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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公安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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