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4-13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03
关于印发《清流县名优骨干教师管理
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育人才的专业成长,发挥名优教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强化对名优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与管理,《清流县名优骨干教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经组织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流县教育局
2022年6月1日
清流县名优骨干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2022年5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高素质教育人才促进工程,打造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师优师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施意见》(清政文〔2017〕63号)文件要求,完善我县名优骨干教师成长培养管理机制,促进名优骨干教师的成长,充分发挥名优骨干教师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提升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决定对《清流县名优骨干教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清教〔2019〕7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优骨干教师是指县级及以上名师(校、园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新秀。名优骨干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头人,充分发挥名优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有力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二条 名优骨干教师应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技能精湛,教学业绩突出,育人成效显著,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获得广泛认同。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名校长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学校管理理论和技能,熟悉学校管理的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管理观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真正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带头人。
(2)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县(校)实际,确定明确的学校管理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问题。任期内至少在县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不少于1篇的学校管理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任期内至少主持、承担1项县级以上学校管理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
(3)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年至少开设一次学校管理工作的讲座。积极承担指导、培养青年校长(或副校长)的任务,每学年在本校或跨校指导1名校长(或副校长),与被指导校长(或副校长)探讨学校管理工作,并有研讨工作记录。
(4)积极承担县教育局或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现场管理工作会议、校长培训、指导薄弱校、教育管理科研等有关工作任务。任期内到薄弱校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
第四条 名师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的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自己的个性和教学风格,真正成为本学科乃至本县教育系统的一面旗帜。
(2)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县(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至少在CN刊物(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2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任期内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年至少上一节县级以上示范公开课,随时可为其他教师提供示范教学。积极承担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学年至少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校外至少1人),听被帮带教师的课不少于10课时,并有听课记录、指导意见等相关原始资料。
(4)积极承担县教育局或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送(支)教讲学、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等有关工作任务。每年开展送教(培)下乡或跨校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了解本学科教学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学质量,真正成为本学科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带头人。
(2)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结合本县(校)实际,开展教学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存在问题。每年至少发表一篇县级以上本学科论文(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1篇的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任期内发表至少一篇CN论文;任期内至少承担(主持或核心成员)1项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学期至少上一节示范公开课。积极承担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学年至少在本校(或跨校)指导1名青年教师,听被帮带教师的课不少于10课时,并有听课记录、指导意见等相关原始资料。
(4)积极承担县教育局或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送(支)教讲学、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等有关工作任务。每年开展送教(培)下乡或跨校交流活动不少于1次。
第六条 骨干教师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的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真正成为本学科教学骨干,承担重要的教学任务。
(2)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县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不少于1篇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任期内至少参与1项县级以上(或主持一项校级)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
(3)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主力作用。积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在活动中能积极建言、承担主要工作。每学年至少上1节示范公开课,积极承担帮扶、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学年在本校至少与1名青年教师结对,听结对青年教师的课不少于6课时,并有听课记录、指导意见等相关原始资料。
(4)积极承担县教育局或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送(支)教讲学、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等有关工作任务。任期内参加送教(培)下乡或跨校交流活动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教学新秀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正确领会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精神,熟悉教材,熟悉教育对象,精心备课,教学设计水平高。
(2)课堂教学中能体现较好掌握教学目标、把握重难点,能优化教学结构,掌握运用多种媒体教学,能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作业设计科学,注重实效。
(3)在青年教师中有突出表现,在青年教师中起带头作用,每学期上公开课不少于1课时。
(4)任期内至少在县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主持或参与1项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
第八条 名优骨干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县级名优骨干教师享受各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在评优评先及推荐各种个人荣誉评审中享有同等优先权利。
(2)县级名优骨干教师届满经考核合格后,优先推荐参评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培养人。
(3)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县财政给予的津贴,每年末发放一次,发放标准根据县有关文件执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津贴。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
第九条 名优骨干教师,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经学校推荐,县教师进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报县教育局批准确认。
第十条 申报名优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名优骨干教师申报对象为全县在职在岗的一线任课教师,任课与申报学科相同,且工作量符合《关于明确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清教〔2019〕45号)文件的要求。已评为名优骨干教师,续报本级名优骨干教师或申报上一级名优骨干教师的,任期内三次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申报上一级的至少其中一年为优秀。
1.县名校长申报条件:
从任职三年及以上在职的校长、副校长中按考评量化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职称:小学幼儿园大专学历、初高中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以上;
(2)名优称号:已被确认为县级名校长(名师、县级学科带头人、县级骨干教师)或受到县局级以上优秀校长表彰或分管工作受到县局级以上表彰;
(3)管理业绩及教学成绩要求:近三年学校目标管理考评获县二等奖,其中一年获县一等奖;或近三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居县平均分以上。
2.县名师申报条件:
从2019年以来确认的县级学科带头人中按考评量化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职称:小学幼儿园大专学历、初高中本科学历,具备高、中级职称;
(2)名优称号:市级骨干教师,或2019年以来确认的县级学科带头人,在现称号任期内年度考核三年均达合格,其中至少一年为优秀;
(3)教学成绩:初中和小学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县平均分以上,其中一年的平均分居县前三名(语数英三学科前六名),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一等奖;高中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年段平均分以上,其中一年的平均分居年段第一名,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一等奖;非统考科目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一等奖或指导3名学生(教研员指导教师,下同)获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4)教研科研:近三年,上校级示范公开课不少于3课时(其中县级1课时),开展送教下乡或跨校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在县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专业论文(或讲座)不少于2篇;主持或参与1项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指导本校或外校青年教师3名。
3.县学科带头人申报条件:
从2019年以来确认的县级骨干教师中选拔,按考评量化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职称:小学幼儿园大专学历、初高中本科学历,高、中级职称(特别优秀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由所在学校推荐可不受职称限制);
(2)名优称号:市级骨干教师,或2019年以来确认的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3)教学成绩:初中和小学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县平均分(乡镇教师居乡镇平均分)以上,其中一年的平均分居县初中前三名、小学前三名(语数英三学科为前六名;乡镇小学居乡镇学校平均分前三名),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二等奖;高中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年段平均分以上,其中一年的平均分居年段第一名,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二等奖;非统考科目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一等奖或指导3名学生获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4)教研科研:近三年,上校级示范公开课不少于3课时(其中县级1课时),开展送教下乡或跨校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在县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专业论文(或讲座)不少于2篇;主持或参与1项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指导本校或外校青年教师3名。
4.县骨干教师申报条件:
从2019年来确认的县教学新秀、通过骨干教师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中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职称:小学幼儿园大专学历、初高中本科学历,二级职称或以上;
(2)名优称号:2019年以来获得县级骨干教师、教学新秀称号,或取得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合格证书;
(3)教学成绩:初中和小学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县平均分(乡镇教师居乡镇平均分)以上,其中一年的平均分居县初中前六名、小学前十名(小学居乡镇学校平均分前五名),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二等奖;高中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年段平均分以上,其中一年的平均分居年段第一名,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二等奖;非统考科目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二等奖或指导2名学生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4)教研科研:近三年,上校级示范公开课不少于3课时;在县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专业论文(或讲座)不少于1篇;主持或参与1项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指导本校或外校青年教师2名。
5.县教学新秀申报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教龄在3年以上(已完成三周年教学工作)。
(1)学历职称:小学幼儿园大专学历、初高中本科学历,二级以上职称;
(2)教学成绩:初中和小学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县平均分(乡镇教师居乡镇平均分)以上,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三等奖;高中教学成绩近三年居年段平均分以上,或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三等奖;非统考科目近三年个人教学技能竞赛获县三等奖或指导1名学生获县级三等奖及以上。
(3)教研科研:近三年,上公开课不少于3课时;在校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专业论文(或讲座)不少于1篇,主持或参与1项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题。
第十一条 县名优骨干教师评审确认
县名优骨干教师,由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制定名优骨干教师申报细则及考评量化计分办法并组织评审,评审主要从教学成绩、学历职称、表彰奖励、教研科研、开发资源、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进行。
名优骨干教师评审应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三年确认一批,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当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任期满后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每届评审确认县名校长5名、县名师不少于35名,县学科带头人100名(高中15名、初中25名、小学及特殊教育35名、幼教10名、职业教育5名、教研员10名),县骨干教师200名(高中30名、初中50名、小学和特殊教育75名、幼教20名、职业教育10名、教研员15名),县教学新秀若干名。
第四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名优骨干教师的培养。名优骨干教师实行逐级申报制。原则上,市级及以上名优骨干教师应从县级名优骨干教师中选拔,非县级名优骨干教师,不得推荐为上一级名优骨干教师。
(1)县级名优骨干教师的培养。由县教育局、县教师进修学校统一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集中学习、课题研究、交流研讨、跟踪指导等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共同承担培养任务。
(2)县级骨干教师应从县教学新秀中选拔,未任职过教学新秀且超过35周岁须参加过县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申报(2023年县级骨干教师评选如名额未满,可从35周岁以上非教学新秀教师中择优选择);未任职过县级骨干教师不得申报县级学科带头人;未任职过县级学科带头人不能申报县名师。
第十三条 名优骨干教师的考核。名优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实行年度考核,由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结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名优骨干教师称号。
(1)名师与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由进修学校组织,骨干教师与教学新秀由各校(小学总校)根据县考核方案组织进行。考核实行统一考核内容,分级分类要求的方法。
(2)考核内容分为师德表现(不设分值,对师德表现不合格人员一票否决)、教学能力、教研水平、科研能力、资源开发、示范辐射作用等方面,确保全面准确地反映名优骨干教师的各方面实际情况。
(3)名优骨干教师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指导、检查全县名优骨干教师的管理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指标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制定)。
(4)名优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和积分制,每学期须完成规定积分以上的工作,未达到要求积分的予以警告并停发半年相应津贴。连续两学期未达积分要求等同于名优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5)同时担任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名优骨干教师的,对高一级名优骨干进行考核和发放津贴;同一年度内分段担任不同级别名优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以所任高一级名优骨干教师进行考核,按所任月份分别计算津贴。
(6)当年内休产假时间超过三个月,则当年不参加考评,保留名优骨干称号称号,发放工作月份待遇;病假3个月以上或经县教育局认可和借调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不从事教学岗位工作的,当年考评暂缓,保留名优骨干教师称号,请假(或不在岗)期间取消相应岗位津贴。脱离名优骨干教师相应岗位(如教学和管理岗位)半年以上或调离相应工作岗位的,不再享受该名优称号及津贴。
第十四条 在评选、考核过程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干扰评选及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清流县教育局,具体由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清流县名优骨干教师考评量化分计分办法
序号 |
内容 |
本项 最高分 |
计分办法 |
1 |
教学(管理) 成绩 |
50分 |
统考科目:取近三年平均分,名次每递减一名扣5分(高中扣10分)。乡镇学校教师采用乡镇平均分和名次,高中教师用年段平均分和名次。 非统考科目:教学能力技能竞赛获省、市、县一等奖得50分、40分、30分,二等奖得45分、35分、25分,三等奖得40分、30分、20分,不累加;指导学生(教研员指导教师)获省、市、县一等奖得20分、15分、10分,二等奖得18分、15分、8分,三等奖得15分、10分、5分,每年取最高一次计分,三年封顶50分。两项选择一项计分,不累加。 校长:目标管理考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得50分、40分、30分。 |
2 |
指导培养青年教师 |
10分 |
每年指导一人次得3分,封顶10分。应有事先公开订立的指导协议或正式文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得分:统考科目,被指导教师教学成绩名次有进步的或与县平均分差距缩小2分以上;非统考科目被指导教师取得县、校级教学能力技能竞赛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县级及以上奖项的。 指导副校长(含后备校长)或薄弱校校长,被指导人所分管工作或薄弱校工作获得县、局级以上奖励。 |
3 |
公开课 |
10分 |
城区学校:省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校级1分。乡镇教师:市级以上4分;县级3分;校级0.5分。 每学年取最高二节计分,三年封顶10分。 |
4 |
开发 资源 |
5分 |
编写校本教材(作业),每次1分,三年累加封顶5分 |
5 |
课题 |
5分 |
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校级1分;封顶5分。 |
6 |
论文 |
5分 |
CN核心刊物5分,非核心CN刊物2分,县级以上汇编1分,校级汇编0.5分,每年一篇计分,三年封顶5分 |
7 |
讲座 |
5分 |
省级5分,市级4分,县级2分,校级1分,每年一次计分,三年封顶5分。 |
8 |
综合表彰奖励 |
5分 |
①省级政府表彰得5分;②市级政府表彰得4分;③市局级表彰3分;④县级表彰得2分;⑤县局表彰1.5分;⑥乡镇、城区学校表彰得0.8分;⑦乡镇学校表彰得0.5分。每年取最高一次,可累加,封顶5分。竞评名校长所分管工作受到的表彰视同综合表彰。 |
9 |
教学单项奖励 |
5分 |
①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5分;②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4分;③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3分;④市级三等奖、县级一等奖2分;⑤县级二等奖1分;⑥县级三等奖、校级一等奖0.5分;⑦校级二等奖0.3分。每年取最高一项计分,三年封顶5分。 |
10 |
附加分 |
5分 |
硕士学历另加1分,博士另加2分,正高级职称另加2分。 受市级以上非本行业公开表彰另加1分,省级2分。 |
备注:1.以上除学历分外,均取近三年的计分,时间以各自然年为统计范围。
2.非本行业公开表彰,指见义勇为、孝老敬亲模范、诚信模范等;教学单项奖励应为教育系统表彰(含中小学生运动会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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