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单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停止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人存在以上待遇停止条件之一的,要主动告知参保地经办机构,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手续。对于隐瞒拒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清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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