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民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清政林证字(2006)第07368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清流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
联系方式:0598-53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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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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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邱太和 |
林地经 营权/林木所有权 |
清流县嵩口镇和元村307号宗地、387号宗地 |
清政林证字(2006)第07368号 |
邱志民 |
清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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