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素德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清国用(2004)第5662号)
现有余素德(居民身份证3504****0025)、李青山(居民身份证3504****001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131号1号店的房屋土地证(证号:清国用(2004)第566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素德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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