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倡议书

日期:2026-06-22 10: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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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居民停车不便利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清流县市场监管局特向全县停车场(含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做到十标清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载明经营管理者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收费信息有调整的,应及时变更公示牌。

1. 收费单位要标清。明确公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全称。

2. 定价形式要标清。明确标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可以采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公示牌采取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加以区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要标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示价格主管部门文件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提供营业执照号、备案号,或批准设立、备案的部门名称等。

4. 收费时段要标清。清晰划分并公示日间、夜间或时段区间及免费时段的具体起止时间。

5. 收费项目要标清。按车型类别(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等)分别公示收费项目。

6. 收费标准要标清。公示不同计价区间的具体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包括单日最高限价。

7. 优惠政策要标清。公示临时停车免费时长、执行公务车辆免费规定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等

8. 计费方式要标清。明确按次、按时段或包月等其他方式计费的具体规则。

9. 服务电话要标清。公示停车场服务电话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10. 服务内容要标清。明确公示停车服务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二、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做到“十不得”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1. 不得违反收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相关规定。

2. 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冒用政府定价名义误导消费者。

3. 不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不公示、不更新或公示内容不完整。

4. 不得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其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

5. 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巧立名目收取任何未公示的费用。

6. 不得拒绝出具(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正规票据。

7. 不得拒绝执行优惠政策。应当严格落实法定优惠政策。

8. 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对已公示的价格及优惠活动应当予以兑现。

9. 不得擅自制定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收费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

10. 不得不正当理由多收费用。因管理方原因导致计费异常的,不得转嫁给消费者。

三、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十标清”“十不得”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现有标价牌内容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内容缺失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停车场明码标价示例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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