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商业宣传合规指引

日期:2026-08-07 09:42 来源:清流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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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行业商业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以下主体: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

(三)旅游景点、景区经营单位;

(四)旅游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服务经营者;

(五)导游及其他旅游服务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旅游行业商业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平台推文、探店体验分享、宣传单页、会销讲座等各类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旅游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四条  旅游行业商业宣传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健康的基本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不得发布超越核定经营业务范围的旅游广告。

  旅游服务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产品价格,应当是旅游服务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不得使用零团费”“负团费等表述,或含有免费”“低价”“特价且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报价招揽旅游者。

  不得虚标旅游产品原价后大幅打折,不得拆分核心服务项目隐藏费用、变相提高实际消费金额,不得在宣传中隐瞒必收费用。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不得对旅游产品、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以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文旅补贴”“政府补贴”“景区补贴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虚构行程内容、夸大服务标准、虚假折扣;

(四)使用与实景不符的景点视频、图片,虚构旅游服务效果。

第十  在旅游行程单等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为准”“××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十  旅游行业商业宣传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级”“全网领先等绝对化用语,不得通过模糊行业范围、地域范围、统计口径等方式变相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第十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在宣传中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认证的五星级等用语。

第十  不得虚构官方授权”“独家代理”“政府补贴”“尾单甩卖”“限时特价”“回馈客户专属优惠等虚假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承诺全程无购物”“无隐形消费”“全程纯玩无购物的,实际行程不得增加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得在宣传材料中刻意隐瞒购物行程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

第十六条  不得发布阴阳行程,确保线上宣传内容与线下旅游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严禁在宣传材料与正式合同之间形成信息差异。

第十  旅行社不得以承诺专车、独立成团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实际行程中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团、拼团。

第十  旅游商业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十  景区、景点在宣传中应真实展示环境、设施、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不得在宣传中使用与景区实际场景不符的视频、图片素材,不得虚构景区内尚未建成或根本不存在的游玩项目。

第二十条  景区、景点不得虚构网红打卡地”“独家体验等虚假概念。景区内商户不得采取包厢洗脑”“假苗医坐诊”“高价请佛等名义虚构事实诱导消费。

第二十  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在线上宣传中应真实展示客房环境、设施设备、服务水平,不得发布过度美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酒店照片、视频。

第二十  住宿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标注或暗示星级等级,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认证的五星级等用语。不得使用准五星”“特色四钻”“超豪华等模糊歧义语言混淆服务等级。

第二十三条  开展研学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宣传中应当明确研学行程、课程内容和时长、师资安排及服务费用等关键内容。

第二十  禁止将购物场所包装成非遗博物馆”“少数民族村寨”“文化体验馆等景点名称并以旅游景点名义进行宣传,禁止以虚假名称诱导游客前往并开展消费活动。

第二十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旅游产品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旅游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全面、真实、准确披露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对旅游服务产品的经营主体、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不得利用好评返现、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手段虚构旅游用户评价。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旅游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九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三十条  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假借义诊”“义演之名实施商业推销,不得利用会销、讲座等形式进行诱导性宣传。

第三十  旅游商业宣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旅游商业宣传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广告内容中如有地图相关设计,应当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不得压盖重要岛屿等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不得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错误标注为国家

第三十三条  不得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不得恶搞经典历史事件、侮辱英烈等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开展不当营商活动。

第三十四条  广告主应当对旅游商业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布的广告不得超出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其分社、服务网点、销售代理机构的宣传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确保各渠道宣传内容真实、合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下架商品、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旅游市场发展实际,适时对本指引进行修订完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指引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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