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生态环境领域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衔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经研究,决定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23〕32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秋冬季颗粒物管控工作的通知》(清政办〔2024〕34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清政规〔2025〕8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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