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
清流县场专五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清流县场专五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予以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通过查询当事人2019年至2025年度年报记录,当事人2021年至2024年度资产状况信息、从业人数及参保信息等年报信息均为0申报;2025年度年报信息未填报,于2026年7月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补报年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登记的住所,且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登记经办人程珺悦已死亡,我局无法向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核实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局分别多次向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范飞武及申请人殷华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因地址无法联系及电话无法联系,邮件于2026年6月18日退回我局;法定代表人范飞武不在收件地址,且电话联系拒收文书,邮件于2026年6月22日退回我局;申请人殷华建于2026年7月25日签收文书,截至调查终结,未配合我局开展调查,也未向我局提供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的证明材料。
2026年6月17日,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清流县人民法院出具《协查函》,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3日进行税务登记,2023年7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当前税务状态为非正常,登记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参保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截至2026年7月21日,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未查询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当事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无债权债务纠纷诉讼。
2026年8月21日,我局分别向清流县公安局、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协查函》,经核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长兴北街6号”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无此标准地址,且该地址于2016年6月30日至2026年8月24日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未见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阅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填写的房屋所有权人信息为“张金寿”、联系电话为“134****0666”,取得方式为“租赁”。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填写的联系电话核实,该电话号码非“张金寿”本人。综上,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或未配合开展调查,2026年6月16日,我局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截至2026年7月30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及证明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基本情况;《关于对殷华建身份信息登记移交调查登记表》1份,证明我局受理申请并开展调查的事实;
2、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基本情况;《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截图1份,证明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信息;
4、《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年报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至2025年年报信息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信用监管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度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6、《询问通知书》、邮政回执复印件及EMS快件签收截图5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协助调查文书的事实,及无法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的事实;证明申请人殷华建已签收文书并拒不配合开展调查的事实;
7、《协查函》及协查证明7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债权债务纠纷情况、银行开户及公司经办人程珺悦死亡情况、当事人登记住所不动产登记信息基本情况;
8、《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情况的公示》1份,证明我局向社会进行信息公示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股东及监事殷华建向我局提出撤销其股东及监事的冒名登记申请,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开展调查。我局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条第三款“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第十条第四款“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2日核准的“清流县场专五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邹峥 联系电话:0598-870500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常春街31号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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