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乡镇综合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镇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21日—9月30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箱反馈:qlldacd@163.com;
(二)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邮编:365313;
(三)联系电话:0598-5451916,联系人:赖女士。
附件下载:
1.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
3.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4.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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