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证号:清国用2007第8624号,(共)200800077,清房证字第6049号、清国用2011第11857号,房权证清字第201100319-1-2号)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闽01执恢318号之一、(2025)闽01执恢318号之三,林天生、赵九妹名下的位于清流县水南街鸿运星城北面A117号、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80号步行街A幢121号、122号的不动产权证(产权证号:清国用2007第8624号,(共)200800077,清房证字第6049号、清国用2011第11857号,房权证清字第201100319-1-2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该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我中心。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依法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8-5325509
清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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